一個從事企業型電話詐騙(電話金融欺詐)的團夥被首次批准適用“犯罪團體組織罪”,包括單純成員在內共有32人被判處實刑。法庭認為,電話詐騙的社會性危害與組織暴力團夥沒有區別,因而作出了嚴厲的判決。
大邱地方法院刑事3單獨法庭的廉慶浩法官28日對因涉嫌在中國和韓國兩地設立呼叫中心,有組織地從事電話詐騙(加入犯罪團體和活動)而被起訴的國內組織管理者級別的頭目李某(28歲)判處有期徒刑6年,中間責任者級別的元某(29歲)、文某(40歲)等兩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4年半。此外,發揮電話諮詢員作用的白某(27歲•女)等單純的32名加入者也被判處3年至4年半不等的實刑。
法庭在判決書中表示:“他們接受在中國的總負責人的指示,在國內建立了人力、物力組織和垂直指揮系統開展犯罪活動,還擁有限制自由移動等懲罰體系等,從這些特點來看,屬?刑法第114條所規定的犯罪團體。”
在此之前,大邱地方檢察院今年6月在起訴李某時,在全國範圍內率先對他們適用涉嫌“犯罪團體組織”。一直以來,電話詐騙都僅僅適用欺詐罪(最高刑量10年)進行處理,處罰相對寬鬆。但是,此次由於被批准適用犯罪團體組織罪(最高刑量15年),今後類似的事件肯定會受到重刑判決,同時還可能處起沒收並追繳犯罪收益。
李某等人涉嫌從2012年2月起至2013年9月期間,對金某(43歲)等210人謊稱要提供貸款,在獲取借記卡密碼之後,共獲得了13.4億韓元的款額,因此遭到起訴。他們在團夥內部各自出任理事、部長、組長和諮詢員等職務,實施犯罪,並在中國和大邱等地的公寓和單間住宅裡安排了辦公室,並在集體宿舍裡過著團體生活。
大邱=張英勳記者 ja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