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民族新聞》昨天在頭版以“誰在踐踏憲法?”的通欄標題發表文章,對警察方面不允許民主工會總聯盟5日舉行第二次集會進行了批評。如同該報紙文章所言,憲法第21條不認可對集會的許可。但是,憲法第37條規定,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也可以被法律限制。警方不允許舉行集會決定,是根據《集會示威法》第5條規定的“可以禁止明顯對公共秩序的安定產生直接威脅的集會”而做出的。警方的措施和對集會是否採取許可制沒有任何關係。
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保障和平(peacebly)集會的自由。德國憲法對集會自由也加上了“和平(friedlich)”、“非武裝(ohne waffen)”的定語,而法國憲法沒有規定集會的自由,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綜合來看,集會的自由本質上是和平集會的自由。在我國的憲法中,這一重要的定語被漏掉了,但是,“不認可對集會的許可”時所說的集會,是以和平的集會為前提的。
民主工會總聯盟上個月14日在光化門前舉行的第一次集會充滿了暴力,如果這一團體再舉行第二次集會,還有比這更明顯地對公共秩序產生威脅的集會嗎?任何國家的警察,對於具有暴力示威前科的團體再次舉行的集會都不會允許。今年暴力示威集會的90%都是由民主工會總聯盟主辦的。警方對民主工會總聯盟太過寬容了。本應提早按照法律去做的事情,到如今才做,結果不得不受到根本無須接受的“踐踏憲法”的批評。
參加集會的人員是否蒙面,按照現行法律,這是他的自由。但是,如果蒙面示威人員有暴力行為,將此人追查到底並進行嚴懲,這也是警察的自由。正確的表述應該說是義務。不管是採取噴灑顏料或是其他什麼方法,必須篩查出暴力行為者予以嚴懲。比我們具有更好的民主傳統的法國和德國,乾脆禁止蒙面示威。所以,可以說蒙面示威是對憲法的踐踏,而不能說禁止蒙面示威是對憲法的踐踏。
宋平寅 評論員 piso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