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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人權標誌的綁架強姦犯米蘭達

Posted June. 13, 2016 07:36   

Updated June. 13, 2016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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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人是壞男人,沒錯。他從10歲開始,就因為盜竊、搶劫等犯罪行為,成為少管所和監獄的常客,生活在黑暗的世界裡。小時候媽媽去世後,爸爸再婚,一生和家人疏離。34歲的時候,在酒吧裡打架,中刀而亡。就這樣一個人,登上了電影和法學教科書,成為人權的符號,恐怕他自己夢都沒有夢到過。他便是墨西哥裔美國人歐尼斯特?米蘭達。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都有可能成為對你不利的呈堂證據,你有權委託律師……”全世界主要國家的調查官在審問嫌犯之前都要向嫌犯宣示他擁有這一權利,雖然有些繁瑣和彆扭。1966年6月13日,美國聯邦大法院判定沒有受到調查機構如上權利宣示的陳述無法作為有罪的證據,確立了“米蘭達原則”,距今已有50年。這期間,高壓調查減少,調查變得困難。

1963年3月,因綁架和強姦18歲少女的嫌疑而被亞利桑那州法院判處“最短20年,最長30年”有期徒刑的米蘭達,由於樹立了刑事訴訟程式大原則的美國聯邦大法院的歷史性判決,暫時被無罪釋放。但是,與他鬧掰的同居的女子揭露稱,她直接從米蘭達那裡聽到了其犯罪事實,亞利桑那州法院重審此案,結果判定有罪並維持原審量刑,可謂事必歸正。在二審中,聯邦大法院雖判定米蘭達的最初陳述不能作為證據,但法院採用了其他證據。

米蘭達於1972年獲得假釋後,他在寫有米蘭達原則的卡片上簽字並以每張1.5美元的價格出售。在美國,這一原則被稱為“米蘭達警告”或“米蘭達權利”,是尊重嫌犯人權的原則,而導致這一原則樹立的“始作俑者”卻將此當做了謀生的手段。或許他在暴力犯罪之後獲得無罪釋放時拍手稱快,但聯邦大法院畢竟在逮捕和調查嫌犯的過程中建立了法定訴訟程式。



評論員韓起興 eligius@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