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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在野黨否決權,是對公調處成立名份的破壞,也是對國民的欺騙

廢除在野黨否決權,是對公調處成立名份的破壞,也是對國民的欺騙

Posted November. 20, 2020 08:03   

Updated November. 20, 2020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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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層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簡稱公調處)處長推薦會第3次會議上,因推薦未果,共同民主黨表示將通過取消在野黨否決權的公調處法修訂案,在年內實現該部門的出臺。該黨表示,將在25日向法司委提交修訂案並表決通過,下個月2日在全體會議上通過。也就是說,僅僅因為舉行了3次會議、推薦未獲通過,就要改變公調處制度的根本——處長選舉方式。

共同民主黨表示,不僅是該黨或法務部長秋美愛推薦的候選人,連法院行政處長和大韓律師協會會長推薦的候選人都沒有被接受,以此為由把推薦未果的責任推給了“國民的力量”黨。但在推薦過程中,由於圍繞公調處發生爭執和爭議,具有公調處處長力量和中立性的人物推薦被拒,引發了“人物難”。雖然後來歷經迂回曲折,最終推薦了候選人,但是推薦方都應該反省,是否確實推薦了可以擔任公調處長的人物。

首任公調處長將負責選拔公調處檢察官和調查官,組建公調處。因為根據誰成為首任公調處長,公調處本身的性質就會決定下來,所以選擇首任公調處長時要慎重考慮。公調處沒有理由急於在今年內出臺。在現有候選人中,如果沒有朝野兩黨達成壹致的候選人,哪怕進行再次推薦,只要能選出朝野都信任的公調處長即可。

共同民主黨在第20屆國會上強行通過《公調處法》時提出的核心名分就是給予在野黨否決權。每當有人提出公調處會屈從於執政勢力時,共同民主黨總是強調,如果在野黨不同意,公調處長就不能被推薦,因此不可能任命符合政權口味的人。因此,目前的公調處制度是以在野黨的這種否決權為前提成立的。

將否決權明文規定,是即便再花時間所有參與決策者都要忍耐並尋求達成壹致的約定。如果在野黨不贊成,就不能推薦公調處長,即使過程繁瑣、花費時間,這也是保障公調處政治中立性、獨立性的最低限度的裝置。這壹點,共同民主黨也知道,在野黨也知道,國民也都知道。現在又佯裝不知,說要廢除賦予公調處正當性的最後堡壘,真是自相矛盾。

共同民主黨在《公調處法》實施之前已經改惡過壹次。該法規定,如果檢察機關和警方獲得高層公職人員不正之風的情報並進行調查,必須向公調處報告,如果公調處長要求移送,檢警機關必須遵從。僅通過這樣的修改,調查機關之間的牽制就消失不見,公調處法比第壹次在國會通過時更令人擔心。在此基礎上,還要廢除在野黨的否決權,這不僅破壞了公調處存在的名分,也是欺騙國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