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去年作為職場內欺淩加害者而受到懲戒的公務員比上壹年增加了30%。
18日,據國會行政安全委員會所屬的共同民主黨議員楊富南從行政安全部和人事革新處得到的資料顯示,去年因利用優越的地位等給其他公務員帶來身體和精神痛苦的“職場內欺淩行為”而受到懲戒的國家、地方公務員達144人。與前壹年(111名)相比增加了29.7%。
在中央部門中,2022年至2023年下達相關懲戒最多的機關是教育部(28人)。其後依次為海洋警察廳(26人)、警察廳(24人)、法務部(18人)、消防廳(9人)。雇傭勞動部、國防部、國土交通部、文化體育觀光部、女性家族部等懲戒者只有1名。
在地方自治團體中,京畿道最多,達30人,其後依次為首爾市(13人)、全羅北道(9人)、光州市(8人)、大田市(7人)、江原道(6人)等。濟州島在17個市道中唯壹沒有懲戒者。按懲戒類型來看,中央和地方都是“訓誡”處分最多,分別為46人和37人。
現行《國家•地方公務員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禁止職場內欺淩或保護受害公務員等條款。但是公務員懲戒令中有懲戒“利用優越地位等的非人格不當行為”的條款,因此可以懲戒加害者。雖然從2019年7月開始實施了包括禁止職場內欺淩在內的勞動標準法修訂案,但公務員不是適用對象。在第21屆國會中,雖然提出了禁止公務員職場內欺淩的法律,但未能通過而被廢除。第22屆國會也接連提出了包含類似內容的修訂案,目前懸而未決。
全慧珍記者 sunris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