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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的獎金也應納入正常工資”

Posted December. 20, 2024 08:35   

Updated December. 20, 2024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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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全員協議體19日表示,將特定日期在職與否或工作天數等設定為支付條件的“有條件的獎金”也應納入正常工資,並變更了現有的判例。到目前為止,只有在獎金等的支付與否或支付額事先定好的情況下(又名“固定性”)才判斷為正常工資,但時隔11年廢除了該標準。大法院解釋說,以前的標準是“不正當縮小了正常工資的範圍”。隨著各種津貼和退休金計算標準的正常工資範圍的擴大,經營界擔心人工成本負擔,勞動界則對此表示歡迎。

當天,大法院全員合議體(主審大法官吳京美)在韓華生命保險和現代汽車前任、現任勞動者以公司為對象提出的工資請求訴訟的上訴審中,以大法院院長和12名大法官的壹致意見做出了上述判斷。大法院解釋說,即使獎金支付標準上附加了“在職條件”或“規定勞動天數以內的工作天數條件”,也要視為正常工資。例如,其宗旨是,如果在支付時只有在職勞動者才能獲得的獎金也是公司定期、壹律支付的,那麽就是正常工資。

當天,韓國經營者總協會(簡稱經總)擔憂地表示:“最近政治混亂、內需不振和出口增加趨勢減少等企業的經營環境不好,在這種情況下,因此次判決將承擔意想不到的財務負擔,企業的經營環境將進壹步惡化。”上個月經總推測,如果在職者條件獎金包括在正常工資中,每年將產生6.7889萬億韓元的追加人工費負擔。

韓國工會總聯盟(韓國勞總)表示:“雖然為時已晚,但歡迎大法院廢除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固定性’條件,結束解釋上的爭議。”全國民主工會總聯盟(民勞總)也評價說:“這是糾正帶有對正常工資的復雜性和混亂的現實的值得期許的判決。”


金紫炫記者、周愛珍記者 zion37@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