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檢察廳放棄就“拘留期限”提起抗訴,卻要求“像以前一樣以天計算”
Posted March. 13, 2025 08:24
Updated March. 13, 2025 08:24
大檢察廳放棄就“拘留期限”提起抗訴,卻要求“像以前一樣以天計算”.
March. 13, 2025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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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檢察廳11日就拘留期限的計算法向全國檢察廳下達了“在終審出來之前,以以前的方式計算”的方針。法院7日以“小時”計算尹錫悅總統的拘捕令實質審查時間,以“拘留期滿後起訴”為由取消拘留,檢察機關沒有立即抗訴,而是釋放了尹總統;但對於其他嫌疑人,又下達了像現在這樣以“天”為基準計算拘留期限的指示。 此前,法院和檢察機關確立以“天”為基準計算的慣例。即便從法理上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從法院受理拘留令實質審查相關文件之“日”到返還之“日”,不包括在拘留期限內。被認為是尹錫悅總統親信的法制處長李完圭也在2017年執筆的刑事訴訟法註釋中寫道:“拘留期限不是以小時而是以天計算。”這一問題頗有爭議,法律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立即對取消拘留的決定提起抗訴,因此只需按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即可。法院行政處長千大燁12日表示:“有必要立即抗訴,接受上級的審議判斷。” 但檢察總長沈雨庭以“從過去憲法法院的裁決宗旨來看,對取消拘留的立即抗訴有違憲的可能性”等為由放棄了抗訴。此前,檢察機關一直受到“對不利於檢察機關的判決和決定機械性地提出上訴和抗訴”的批評,但之於尹錫悅案,態度突然發生了180度轉變。由此,就拘留期限計算法是按“天”還是“小時”尋求上級法院的判斷也變得難以進行。對此,檢察機關內部紛紛批評稱:“法院的決定不好理解,放棄立即抗訴更是無法理解。大檢察廳應公開決定的依據。” 造成這種混亂後,大檢察廳又向一線下達指示,“不能承認法院的拘留期限計算方式,以後不要適用”。這真是前後矛盾的行為。最終,大檢察廳是在采用雙重標準,即尹錫悅的拘留期限是按“小時”計算,尹錫悅以外則以“天”為標準。如此行事,國民對檢察機關的信任必然會跌至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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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檢察廳11日就拘留期限的計算法向全國檢察廳下達了“在終審出來之前,以以前的方式計算”的方針。法院7日以“小時”計算尹錫悅總統的拘捕令實質審查時間,以“拘留期滿後起訴”為由取消拘留,檢察機關沒有立即抗訴,而是釋放了尹總統;但對於其他嫌疑人,又下達了像現在這樣以“天”為基準計算拘留期限的指示。
此前,法院和檢察機關確立以“天”為基準計算的慣例。即便從法理上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從法院受理拘留令實質審查相關文件之“日”到返還之“日”,不包括在拘留期限內。被認為是尹錫悅總統親信的法制處長李完圭也在2017年執筆的刑事訴訟法註釋中寫道:“拘留期限不是以小時而是以天計算。”這一問題頗有爭議,法律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立即對取消拘留的決定提起抗訴,因此只需按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即可。法院行政處長千大燁12日表示:“有必要立即抗訴,接受上級的審議判斷。”
但檢察總長沈雨庭以“從過去憲法法院的裁決宗旨來看,對取消拘留的立即抗訴有違憲的可能性”等為由放棄了抗訴。此前,檢察機關一直受到“對不利於檢察機關的判決和決定機械性地提出上訴和抗訴”的批評,但之於尹錫悅案,態度突然發生了180度轉變。由此,就拘留期限計算法是按“天”還是“小時”尋求上級法院的判斷也變得難以進行。對此,檢察機關內部紛紛批評稱:“法院的決定不好理解,放棄立即抗訴更是無法理解。大檢察廳應公開決定的依據。”
造成這種混亂後,大檢察廳又向一線下達指示,“不能承認法院的拘留期限計算方式,以後不要適用”。這真是前後矛盾的行為。最終,大檢察廳是在采用雙重標準,即尹錫悅的拘留期限是按“小時”計算,尹錫悅以外則以“天”為標準。如此行事,國民對檢察機關的信任必然會跌至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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