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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能徹底暴露個人隱私的手機,調查和監查中人權應高於便利性

扣押能徹底暴露個人隱私的手機,調查和監查中人權應高於便利性

Posted June. 26, 2019 08:11   

Updated June. 26, 2019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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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政府部門對公務員手機監察的爭議,國會立法調查處表示,“應該遵守行政調查的界限”。其宗旨是,既然手機監察是以行政調查的形式進行,就應該根據法律在達到目的所需的最小範圍內實施,如果要把其結果用於刑事處罰等其他目的,則必須得到法院發出的扣押搜查令。這給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奪走公務員手機進行調查的事情比比皆是的現實踩了壹腳剎車。

 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不亞於揭發公務員的不正之風和違法行為。如同青瓦臺民政首席室等機構出現問題壹樣,要想對依靠數字鑒別設備刪除的情報進行復原的調查,法院理應下達拘捕令。

 在現代社會,手機不是單純的打電話、接電話的通信手段。隨著智能手機廣為普及,手機早已成為了解機主與誰見面、對什麼事情感興趣等所有者個人隱私的渠道。對這種手機的調查範圍等毫無限制地進行調查的現行習慣性操作存在問題。

 政府解釋說,從公務員本人那裏得到同意書後拿到了手機。但實際上,公務員拒絕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監察部門提出的上交手機要求並非易事,這無異於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強行扣押。應該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不能扣押手機,政府在法律修改之前要宣布將根除錯誤的監察慣例。

還必須防止調查機關在對企業等民間領域手機進行扣押搜查時,窺視超出原有調查範圍的內容和惡意利用這些內容。檢警在扣押手機時,在得到可以調查與拘捕令內容無關的所有內容的全面同意後,通常會將找到的線索用作單獨調查或逼供的手段。這具有很強的乘法之便的性質,會遭遇如果調查對象拒絕壹攬子同意,便會被長時間參觀手機調查過程的不爽。必須考慮采取實際手段,防止被調查者侵犯人權,加強其防禦權。 

 與此同時,要想辦法防止手機監察結果或扣押搜查結果被非法泄露。通話記錄和短信內容被用於“丟人現眼”等不純目的的情況不在少數。這不但會給監察、調查對象本人,也會給第三方帶來嚴重傷害,因此必須予以嚴懲。